一、问题的提出:当"借贷"成为犯罪工具 2026年7月,全国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启动,网络套路贷被列为十类重点打击的新型黑恶犯罪之一。据公安部通报,仅第一轮集中收网行动,全国即打掉犯罪团伙1000余个、抓获嫌疑人8200余名,其中浙江公安机关一次行动打掉一个实施网络套路贷并进行软暴力催收的团伙,抓获109人。网络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为外衣,利用民事证据规则精心设计犯罪流程,被害人在签字、转账的每个环节都留下"自愿"痕迹,待到醒悟时合同、流水反而成了套在脖子上的绳索。本文从八个维度对套路贷的刑事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梳理。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其第一条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这一定义揭示了本质分野——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民间借贷出借人旨在到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会实施虚增金额、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制造违约等行为;而套路贷中的"贷"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侵财的诱饵和手段。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曾举例:有被告人为占有借款人房产,先诱使借款5万,约定5年还本息19万,再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垒高债务,最终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102万元。套路贷的目的绝非获取利息,而是侵吞远超借款金额的财产。 三、"砍头息"的法律定性:不能仅凭单一情节认定套路贷 砍头息是套路贷最常见手法之一,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含高利贷)中,砍头息并不鲜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即民间借贷中的砍头息仅产生"按实际出借金额算本金"的效果,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不受保护,但借贷关系本身不被整体否定。 而在套路贷中,砍头息与虚增合同金额、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等手段相结合,成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环节。福州柯某锋案中,该组织收取30%砍头息,虚增等额"保证金",制造与合同一致的虚假流水,再通过支付宝回收砍头息、保证金、展期费等费用,形成远超实际借贷金额的债务关系。 最高检明确指出:单凭砍头息难以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还需有恶意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佐证。区分关键在于:民间借贷的砍头息,借款人对扣除金额明知,出借人后续不会故意制造违约;套路贷的砍头息则是精心设置的"套路"环节,意在通过配套手段层层垒高债务。 四、常见犯罪手法及对应罪名 《套路贷意见》第三条列举了五种常见手法:(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名义,低息无抵押为诱饵;(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虚高金额转账制造流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3)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设置还款障碍、强行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安排关联公司"转单平账""以贷还贷";(5)软硬兼施"索债"——借助诉讼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索取"债务"。 在罪名适用上,《套路贷意见》第四条规定:未采用明显暴力或威胁手段,整体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 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 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阜新"手机ID贷"案中,嫌疑人以远程锁机为要挟索取超额钱款,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柯某锋案则另构成洗钱罪,最终数罪并罚。 五、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分: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者外在表征相似——都可能有砍头息、高额利息、催收情节,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主观目的不同。 高利贷出借人旨在获取超法定利率上限的高额利息,希望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套路贷行为人则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非法占有其财产。 手段方法不同。 高利贷中借款人对高额利息明知,出借人不会故意制造违约;套路贷中行为人以"低息"为诱饵,告知"按时还款虚增部分不用还"使借款人陷入错误认识,随后通过拒接电话、系统故障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 法律后果不同。 高利贷属民事违法,超法定上限利息约定无效,但本金及合法利息仍受保护;套路贷属刑事犯罪,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及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非法占有的财物均计入犯罪数额,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不计入犯罪数额。 需注意,2019年10月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